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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淡化设备_最高奖补1000万元 青岛市印发海水淡化项目建设奖补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23-07-01 14:57:54 来源:[db:出处] 点击:22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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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日前,青岛市印发《青岛市海水淡化项目建设奖补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鼓励海水淡化项目建设,推动海水淡化规模化利用。其中,对符合条件的海岛海水淡化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20%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符合条件的非海岛海水淡化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10%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本细则自2022年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详情如下:

青岛市海洋发展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海水淡化项目建设奖补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海洋经济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支持八大发展战略财政政策加快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字〔2021〕21号)有关要求,为推动海水淡化规模化利用,市海洋发展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青岛市海水淡化项目建设奖补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海洋发展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2年1月20日

青岛市海水淡化项目建设奖补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省支持八大发展战略财政政策加快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字〔2021〕21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要求,为推动海水淡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海水淡化项目建设奖补政策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若干政策》中涉及的海水淡化项目建设奖励的申报、评审、核准、验收、资金拨付等工作。本实施细则涉及申报项目如无特殊注明,均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奖补对象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方向的海水淡化相关企业。项目资金主要由企业通过自筹、吸引社会资本以及银行贷款的方式解决。

第二章 奖补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给予一次性财政奖补:

(一)项目投资企业未违反法律、法规及环保政策、土地政策等相关政策,不存在安全生产问题以及失信行为。

(二)项目建设奖补资金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申报项目应在2021年-2023年内取得施工许可证及工程结算审核报告。

第五条 对符合条件的海岛海水淡化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20%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符合条件的非海岛海水淡化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10%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第六条 奖补申请

(一)市海洋发展局下发申报海水淡化项目建设奖补通知和申报指南,发布申请表格,明确具体申报事项。

(二)符合条件的项目投资企业自主向所在区(市)海洋经济主管部门、相关功能区提出申请,并提报以下材料:

1.青岛市海水淡化项目建设奖补政策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或三证合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报项目及项目投资企业简介;

4.项目建设有关文件,包括立项批复或备案文件、项目可行性报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等复印件,项目建设不需要审批或备案及无法提供其他材料的,由申报企业出具说明材料;

5.项目投资总额、固定资产投资额,并分别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方案、报价单、合同、发票和银行付款凭证等的复印件);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7.无失信行为相关证明材料;

8.申报企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按顺序胶印成册并加盖公章(一式五份)。

第七条 区市、相关功能区审核。各区(市)海洋经济主管部门、相关功能区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确定拟奖补金额,出具审核报告并报市海洋发展局复核。

第八条 市级复核。市海洋发展局对区(市)海洋经济主管部门、相关功能区提报的项目申报材料、审核报告等进行复核,并将结果在市海洋发展局网站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第九条 兑付资金。公示无异议后,市财政局根据市海洋发展局意见,将资金拨付区(市)、相关功能区,由区(市)海洋经济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相关功能区兑付。

第十条 市级备案。各区(市)海洋经济主管部门、相关功能区分别将已兑付奖补的项目汇总表、项目申报材料和审核报告,报市海洋发展局备案。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市海洋发展局牵头组织奖补政策实施,联合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区(市)、相关功能区奖补情况进行抽查和监督检查,根据当年掌握的海水淡化项目情况,提出下一年度市级财政预算计划。各区(市)海洋经济主管部门、相关功能区,负责组织奖补项目申报,并进行审核和备案。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及拨付,区(市)财政局、相关功能区负责将资金兑付到项目建设方,市海洋发展局、区(市)海洋经济主管部门、相关功能区负责做好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申报项目投资企业应积极配合做好现场核查工作,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批复、合同、付款凭证、发票、记账凭证、会计账目等原始资料,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申报奖补资金的项目投资企业要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准则规定,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等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区(市)海洋经济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相关功能区应按本细则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发放,未按本细则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发放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责令其改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所述“固定资产投资”是指用于海水淡化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取排水管道,产品水输水管道投资,不含土地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述“申报材料”是指申报政策扶持提供的基本材料,政策主管部门可在申报指南或通知中要求提供其他必要的具体申报材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所述“区(市)海洋经济主管部门”是指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发展和改革局,西海岸新区、城阳区海洋发展局,即墨区自然资源局。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妥善保存申报档案材料和项目有关基础材料,按照相关规定自觉配合市海洋发展局等部门组织的绩效评价及财政资金审计等工作。获得奖补的涉税支出由申报单位承担。本政策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重大政策变化,则作相应调整,如与国家、省、市的政策有重大冲突的,以国家、省、市的政策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海洋发展局负责解释。本细则自2022年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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